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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智库研提利用国家创新基础服务国家安全的政策途径
来源:穆玉苹     日期:2021-12-09    字体:【大】【中】【小】

  2021年10月1日,美智库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(CSIS)发布“链接国家安全与创新基础”项目第三份报告《国家安全与创新生态体系》,提出为在大国竞争中维持技术优势,美国需要更多依靠“国家创新生态体系”推进国家安全技术创新,特别是国防技术创新。为此,需要采取适应商业创新特点、更好将“国防需求与国家创新基础联系起来”的新模式。

  报告从“资金”“文化”“流程与权限”角度提出政策方案,其中资金不足和规避风险的文化为主要障碍,而完善流程和提供权限是解决障碍的主要途径。
  一、提供充足资金
  报告认为,美国私营部门创新投入正不断加大,已达到全国研发支出的75%,而国防部的研发创新投入仅占起采办预算的1.49%,以2021年为例,国防部研发总投入仅300亿美元,甚至低于亚马逊一家企业;而另一方面,国防部对国家创新基础的利用仍然有限,2020财年其预算中仅有0.055%用于支持非传统供应商的创新。
  报告建议:为加强面向国家创新基础的支持力度,在传统预算中设置强制的额度目标,用来投向非传统企业和项目。据估算,为保持对中国的技术竞争优势,美国政府研发投入需达到2500-3000亿美元,国防技术领域面向非传统企业和项目的支出需增加10倍,达到采办预算的3%。
  二、培养正确的文化
  报告认为,目前美国国防投资和采办制度突出稳定、规避风险的文化,适合于重大武器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的,能较好契合国防工业基础特点。但国防界为更好利用商业创新,必须要有敢于承担风险的创业文化,而鉴于改变文化“需要数十年”,“美国等不及了”,因此需要创造新组织、制造新文化。
  报告建议:创建新的国防采办组织机构,作为对现有采办职能的补充,而不是重新设计和彻底变革现有采办文化。国防部设立了诸如空军创新工场、国防创新小组、陆军未来司令部等适应商业创新的新组织,但还需进一步扩大其规模、资金和人员。而且要确保这些组织的独立性,不要融入到现有采办架构中,而“稀释”了新组织带来的新效能。
  三、开发适合的流程和权限
  报告认为,美国的国防采办体系还停留在20世纪,强化国家安全界对商业创新的利用,是一场持久而“艰苦的斗争”。国防部门本身已具备创新要素,即一定预算的规模、熟练的技能人才、独特的权力。要想超越对手,需要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,对流程和权限进行修改、扩展或新设。
  报告建议:
  1、重建技术评估能力
  冷战时期建立的评估机制和流程已经“支离破碎”,且不适应当前以私营部门创新为主导的国家创新基础。建议在白宫领导下,综合国防、情报、工业等部门的相关职能,新设高层政府委员会(或扩大现有某高层机构职能),指导开展综合技术评估,分别追踪分析美国的、联盟的、行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和创新生态体系样态。此外,要特别藉情报部门强化对国外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估。
  2、更好利用已有权限
  受资金和文化制约,国家安全界一直按照《联邦采购条例》行事,而“不情愿”利用国会提供的新技术采办权限。建议增加对现有的特殊技术采办权限的利用,特别是《联邦采购条例》中有关“商业采办”和“商业现货”的采办权限、其他交易授权(OTA)采办流程,以提高技术采办速度和灵活性。并注意不要用常规采办制度来约束这些特殊采办权限。
  3、加快项目资助的决策和执行
  若按正规国防预算流程,通过多年期“计划目标备忘录”来规划资助项目,是不利于快速获取新技术的。建议加快资助计划制定和实施的进度和灵活性:一是合理采用多种合同模式,同时加快两年度预算编制的进程;二是推广国防创新小组首创的“商业领域开放解决方案征集”的招标和资助流程,为商业技术企业提供在竞争环境下有效展示军用潜能、快速获得资助的机会。
  4、借助盟国和伙伴国力量
  从事技术创新的私营企业和投资方是不愿局限在国内市场的,而美国现在的国防采办供应链延伸还仅面向本国小企业以及加拿大、英国、澳大利亚少数国家。建议应允许所有“可信赖伙伴国的公司”来投标、参与竞争并赢得合同。为此可先从“五眼联盟”等有技术优势、与美国有技术合作经验的国家开始。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此类进展。
  四、保障措施
  报告强调,为保持美国在国家安全技术创新领域的竞争优势,发动更广泛的创新引擎,“变革势在必行”。国会必须为推动这些变革提供必要的授权和立法保障,具体包括:
  授权政府可收购企业股权。建议国会允许国防部创建类似于中情局In-Q-Tel的组织,或向国防创新小组、空军创新工场等组织提供相应权限和资金。允许其采取风险投资公司的运营模式,即向创新初创企业投资并持有股权,保留对创新成果的所有权,与企业分享收入所得,与此同时赋予被持股企业一定的运行独立自主权。 
  简化合规流程。速度与敏捷是私营部门创新的典型特点,也是需要被国防界所利用的优点。《联邦采购条例》等国防采办制度的繁文缛节已成为制约国防创新基础扩大的障碍。建议无需因此大幅修订现有采办制度,传统的采办制度面向传统的供应商,而对非传统供应商,应该采纳商业模式实践经验,增设新的相适应的采办要求和规范,强调简化流程、最大限度减少监管。
  (蓝海星:穆玉苹)